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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阅规则

来源: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3-09-27 10:30: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读者进入图书馆,请自觉遵守《图书馆读者文明公约》。

、服务对象

本馆服务对象为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外单位人员参观、使用书库,须经馆领导批准,由本馆工作人员陪同。

三、办证办法

(一)教职工凭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及部门证明到图书馆服务台办理。

(二)学生借阅证通过教务处与图书馆实行相关信息数据交换后,统一办理。

(三)学生读者办理借阅证号后,须接受“入馆教育”后,方可借阅书籍。

目前图书馆启用电子借阅证,不再发放纸质借阅证,证号办理成功后,关注“广西警察学院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进行证号绑定,即可凭二维码自助借还图书。

四、借阅证办理与使用

(一)借阅证及借阅号只限本人使用,禁止转让,读者应保护好自己证号的安全,防止密码泄露,不得将二维码截图给他人,因转让、泄密、管理不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原证号使用者负责。

(二)发现证号无法正常使用或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到图书馆找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三)盗用他人借阅证借书的,一经发现,以盗窃书刊资料论处,按《关于污损、遗失、盗窃书刊资料处理办法》处理。

(四)教职工调离本校,学生休学、退学、毕业,必须还清所借图书,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借阅办法

(一)书库对全体读者开架借阅。读者一律凭借阅证借阅书籍或其他文献。

(二)本馆各书库、阅览室对所有持证读者开放(特殊规定除外),图书借阅实行自助借还。

(三)光盘资料每次允许借3张(占用借阅册数),借期为两天。

(四)阅览室的现刊只供室内阅览和馆内复印,不外借。

(五)对借出的文献,如有特殊需要,图书馆可随时催还。读者接到通知时,请立即归还。

(六)读者入库内查找图书,抽阅后须放回原处,不得乱放,以免影响图书管理和利用。

(七)本馆善本、珍本、孤本图书,工具书,公安法律类期刊报纸合订本以及图书阅览室、图书种本库里的图书只限馆内查阅,概不外借。

六、借书限额

(一)教职工每人限借20册/证。

(二)学生每人限借5册/证。

七、借书期限

(一)教职工借书,每册借期6个月,若该图书无人预约,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为2个月。

(二)学生借书,48小时后可还,每册借期一个月,若该图书无人预约,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为20天。

(三)因学校教学科研或图书馆业务工作需要,图书馆有权提前催还图书,读者应当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四)逾期不还的,暂停借书资格。

八、借阅开放时间

校区

周一至周日

备注

仙葫

8:30--21:30

1.寒暑假不开馆;

2.国家法定节假日开放指定书库。

五合

8:30--21:30

 

九、借到图书后,应当面检查。如发现划写、缺损等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加盖印记,以判明责任。

十、借出文献应加以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污损等情况,按《关于污损、遗失、盗窃书刊资料处理办法》处理。

十一、毕业生离校前15天停止借书,并速将图书归还图书馆,各毕业班辅导员离校前,负责统一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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