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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学院学生阅读学分管理规定

来源: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3-09-14 10:35:0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文化素质,拓宽学生视野及知识面,丰富知识结构,培养学生的自觉阅读习惯,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能力,提高图书馆利用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阅读学分为1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在毕业前修满学分。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新生大一入校时将各专业的专业课推荐书目发给学生或每个学期开学时各专业课任课教师根据所教专业课将推荐书目发给学生,本科专业须推荐不少于30本专业课图书,专科专业须推荐不少于20本专业课图书,专升本专业须推荐不少于15本专业课图书,学生可从推荐书目中选择阅读。

第四条 学生一次可借阅5本图书,每本书的借阅时长不少于1天,每学期借阅图书须五本以上。

第五条 本科学生在第七学期前,专科学生在第五学期前,专升本学生在第三学期前须完成要求的纸质图书借阅量,其中本科专业40本(本专业图书不少于20本),专科专业30本(本专业图书不少于15本),专升本专业20本(本专业图书不少于10本)。

第六条 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跨专业阅读,以拓宽阅读的知识覆盖面。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应举办至少一次读书活动。

第八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读书活动,学生参加图书馆主办的读书活动并获得最高奖项的或在省级、国家级读书活动中获奖的,可申请抵扣阅读学分,需提交《广西警察学院阅读学分申请表》。

第九条 图书馆在每学期末将学生图书借阅情况发给各二级学院,各学院辅导员需及时督促学生按要求借阅图书。

第十条 阅读学分由教务处进行认定,在借阅数量合格的前提下,方可取得阅读学分,毕业学期前由各二级学院教务办负责检查落实造册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图书馆负责解释。

 

广西警察学院阅读学分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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