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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4 16:58:5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警察学院,英文名为Guangxi Police College,学校代码11547。广西警察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公安厅主管,教育教学业务接受教育厅指导的普通本科院校,是公、检、法、司、安等政法机关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安排在仙葫、五合两个校区就读。仙葫校区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军堂路6号,五合校区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7号。

第四条  广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警察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广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广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决策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审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审定招生宣传工作方案;领导招生面试、录取工作;负责本校考试安全、疫情防控工作;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八条  设立广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成员由政治部、学工部、督查办、信访办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制定的招生监督和纪律相关制度进行审核;招生考试、面试和录取工作相关制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监督面试、测试和录取程序。

校纪委履行监督再监督职责,受理违反招生政策纪律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2022年我校招生专业。

公安本科专业:侦查学、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警务指挥与战术、治安学、公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犯罪学、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

普通本科专业: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艺术类)、法学、知识产权、社会工作、国际经贸规则、监狱学、司法警察学、信息安全、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产教融合应用型本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二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广西编制办、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公务员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按照1:1比例调档。

第十四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校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过程中当出现专业生源不足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减少生源不足的专业的招生计划、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以下专业还须符合相关招生条件。

公安专业招生条件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的相关条件。高考成绩公布后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发布公安专业招生条件和招生办法,广西警察学院官网、广西警察学院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及时转发。

司法警察学、监狱学专业招生条件。无残疾无文身、无色盲,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三)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条件。男生身高172厘米~185厘米,女生身高162厘米~175厘米;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从膝盖上10厘米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型疤痕;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任何一眼0.5及以上(c字表),无色弱、夜盲、弱视和视野异常,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者创伤后遗症;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乘务员及安全员的体检相关标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情况,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生源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考生分批次进行录取,公安本科专业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普通本科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广西区外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市)严格按照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成绩排序”的原则录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按平行志愿投档的专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各省文件要求执行。

二十  以下专业还须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规则。

(一)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须经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实施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后方能录取。

公安专业实行科类、性别分别按照招生计划1:1的比例调档。面试合格生源不能满足1:1档的,实行招生计划文理科调剂(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文件规定女生比例不超过15%,女生比例不调剂),调剂后面试合格生源仍不能完成计划的,进行征集志愿。

)司法警察学监狱学专业录取规则

不须面试和体检,依据考生高考体检结果录取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录取规则

生源所在省份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测试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和专业测试成绩都相同,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省统考或校级联考综合分按照生源所在省份统考或校级联考综合分执行;我校校考综合分计算方法:综合分=高考文化总分×30%+专业测试成绩×70%。

省统考、校级联考和校考时未组织开展体检的,依据高考体检结果录取。

第二十一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考加分政策,并按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排序。

第二十二条  对报考外语语种不限制,但学校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  新生须按新生入学指南规定的时间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  学费标准。

(一)公安专业学费标准。侦查学、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警察指挥与战术、治安学、公安管理学、犯罪学专业4200元/生/年,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专业4600元/生/年。

(二)普通专业学费标准。法学、知识产权、社会工作、国际经贸规则、监狱学、司法警察学、行政管理专业4200元/生/年,信息安全、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产教融合应用型本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专业4600元/生/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120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考生填报的高考报名信息任何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更改。对考生2022年高考报名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导致考生无法入学报到、无法注册学籍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  各全日制普通专业的有关介绍、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今年招生简章和新生入学指南。

二十七  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的,颁发广西警察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二十八  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等文件规定,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享受国家入警的专项政策,通过参加由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组织的统一招录考试入警。

普通专业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执行

二十九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军堂路6号,邮编:530028学校网址:http://www.gxjcxy.com电子邮箱:gxjcxyzsb@163.com咨询电话:0771-2859712,5612367(传真)监督及投诉电话:0771-5612492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广西警察学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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