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广西警察学院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4 11:51:09 浏览次数: 【字体:

d96286f4362d46c9b891b906b8274b69.Jpeg

 


广西警察学院对外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树立学校形象,促进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宣传,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通过校外媒体进行新闻发布、专题报道、接受采访等行为。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类型。

第二条 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实行归口管理,由党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和安排。

第三条 凡我校所具部门和个人对外公开宣传有关学校内容的新闻报道,必须冠以“广西警察学院”名称。

第四条 各部门要强化对外宣传意识,积极提供新闻线索。对学校统一安排的重要采访活动,应全力支持,以确保学校的形象宣传,对因故拒绝或拖延采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未经批准,学校师生不能私自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有关学校方面问题的采访。

第六条 学校对重要宣传报道实行稿件把关制度。党委宣传部邀请或接待到校采访的新闻单位采访后形成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审核把关。在党委宣传部协调下,学校各职能部门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后形成的稿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校内单位和个人采写制作的反映学校有关内容的消息、 通讯、图片、录像等投稿前必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或个人接受媒体采访,凡与学校工作有关(包括以校方身份接受采访或采访内容涉及学校工作)的,须事先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或个人因公务活动邀请媒体采访或向媒体投稿,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下载《广西警察学院对外宣传审批表》(见附件)并提前2天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学校重大活动或其他相关对外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制定报道计划,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必须客观、公正、真实,自觉维护学校声誉,有利于扩大学校社会影响,树立学校良好形象。对不负责的失实报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负责人给子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办法规范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每学年学校将对对外宣传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对宣传活动的有关材料要及时做好整理、归档、统计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广西警察学院对外宣传审批表

                填表日期:

申请单位

(个人)

 

协办单位(个人)

 

 

对外宣传活动日期、地点

 

 

 

参加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

 

申请方拟联系

的社会媒体

 

 

 

需党委宣传部联系的社会媒体

 

 

 

活动内容

(对外发布文字、音频、视频信息的须提供原件一份,本项可加附页)

 

 

 

 

 

 

何人接受社会媒体采访

 

申请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党委宣传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意见

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提前2天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中共广西警察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14日印发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