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广西警察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通知》《广西警察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是指依据学校有关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规定,合规合法成立的校内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具备较强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拥有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对学生社团的思想引领、组织建设、日常管理、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和社团发展等进行有效指导和协助,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特定教师。
第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管理和考核等评议审核工作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其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与配备
第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修养和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公益事务,愿意关心和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三)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四)了解并掌握学生社团运行、管理模式,具有指导该社团发展相关专长、能力、实践经验,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服从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和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五)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六)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流程
(一)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联合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发布通知,组织开展选聘工作。
(二)通过自主报名、组织推荐等方式,经过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等流程,由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定,并发放聘书。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突出思想引领。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握社团发展的正确方向,对学生社团成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注重教育引导学生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 落实指导责任。受聘期间,须对学生社团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社团规划与发展、组织与制度建设、社务运作、活动策划与实施、财务管理、社团干部换届选举和培养、工作交接等事情负指导之责,使学生社团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提升社团育人成效。
第九条 做好工作计划。指导和审批学生社团每学期工作计划,明确学生社团未来的发展目标,做好受聘期间的社团发展规划,并能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学生有序实施。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初须向校团委和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提交学生社团指导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条 完善内部建设。具体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内部建设,遴选优秀学生成为学生社团内部管理骨干。加强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 1 次社团干部会议(例会),每月联系社团主要负责人或社团干部不少于 2 次,每学期对社团成员开展涉及思想成长、社团管理、兴趣爱好、能力提升等方面的相关培训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活动。严格审批学生社团活动,指导学生社团举办主题健康、向上,促进校风、学风、舍风建设的社团文化活动,活动结束后能及时组织学生进行总结、点评,对活动中存在问题和不足予以指出,提出自己合理的建议。积极组织和带领学生社团参与校内外各类竞赛或相关活动,帮助学生成长和进步。每学期至少组织并参加社团主题活动2次。
第十二条 严格经费管理。指导学生社团管理好日常开支和活动所需经费。不允许借社团指导教师身份便利,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加强自身学习。按时参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会议和培训活动。督促学生社团及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并提前对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重点把控社团意识形态工作。对学生社团对外交流联系、对外联合开展的活动,对外宣传渠道、宣传平台、宣传标识(含 Logo、旗帜等)、宣传内容、宣传材料、出版印刷的刊物、线上线下发布的信息等进行严格审核。关注社团成员动态,及时向校团委和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反馈学生社团的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检查,及时总结报告。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和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团委、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工作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牵头,联合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组织开展。重点从综合素养、思想引领、社团管理、活动指导、工作成效、民主测评等方面予以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一般安排在聘期结束前进行。带多个社团的指导教师,分社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第二课堂工作量,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
(一)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及以上,且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年审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广西警察学院关于印发第二课堂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算工作量。
(二)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享有优先续聘资格。同时,按照不超过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总数 20%的比例,授予学校年度“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称号,并发放荣誉证书。
(三)聘任时间未满六个月的,考核等次最高为“称职”;
(四)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或被解聘或聘期内无故离任的,移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不认可当年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经历,不予认定相应工作量,不享受相关待遇,两年内不允许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两年后再申请成为社团指导教师的,须先参加社团指导教师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再依照相关程序进行选聘。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多次不服从管理的;
(二)2 次(含)以上无故未参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会议或培训的;
(三)未能正常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的;
(四)负责指导的学生社团年度考核未评上星级;
(六)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应为“不称职”:
(一)因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未能尽到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责任,出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学校社团和社团指导教师管理等相关规定,侵害学生社团利益,学生社团成员普遍对其工作不满意的;
(三)负责指导的学生社团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学生社团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五)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予以解聘处理:
(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渎职失职,不服从管理,其行为对学校、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
(四)学生社团半数(含)以上成员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的;
(五)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行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职责的;
(六)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开展社团指导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聘期内,学生社团“注销”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按社团存在时间范围及标准正常参加年度考核,其社团指导教师身份截止到学生社团“注销”之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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