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学院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加强科技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将廉政监督的各项措施融入到各项管理制度中,确保学校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消除腐败隐患,根据公安部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公委通字〔2010〕13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审计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0〕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实施暂行办法》(桂公通〔2011〕6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是指审计处对校属各单位建设的科技信息化项目,从投资活动开始至投资活动结束全过程的造价以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核监督,或出具审计意见以及监督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审核)报告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所有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审计处组织成立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组,审计组人员由审计处内部审计人员和校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遵循“积极主动、全面监督、全程跟踪、重点审计”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全程跟踪是指审计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对项目需求及概(预)算经费论证、招投标、合同审核、验收和竣工结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审核。
第六条 重点审计是指审计处对科技信息化项目的立项阶段、招投标、项目合同签定、合同执行及重大变更、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技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与审计处及时衔接,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二)项目承办单位(部门)提供审计的科技信息化项目造价资料,应保证真实、合法、全面、完整。
(三)科技信息化项目的工程结算的审计应当在相关单位(部门)对科技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或同步进行。
第二章 立项阶段审计监督
第八条 立项阶段审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二)项目建设需求、项目建设技术方案是否经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审批、论证。
(三)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科技信息化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查实有无以内容涉密为由规避政府采购。
(四)涉密科技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是否具备对相关涉密项目的建设资质。
(五)投资预算明细情况。审计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投资预算明细进行采购价格审计。
审计处依据项目建设需求、项目技术方案进行重点审查,并参加学校网信办组织的论证会。
项目送审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报告、项目建设需求、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网信办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的审批文件、项目采购计划表,涉密项目送审还应包括自治区保密局核定项目是涉密项目的审批文件等。
(六)审核科技信息化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程序与方法
1.单项预算 1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项目,由建设管理部门自行审核,经分管建设管理部门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2.单项预算 1 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项目,审计处视项目建设内容复杂程度自行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招标控制价,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和审计处复核,审计处复核后提出审计意见,建设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建设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再送校长审批。
3.单项预算 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招标控制价,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和审计处复核,审计处复核后提出审计意见,建设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建设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再送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4.审计处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委托工作的严密性和审计工作质量。
(七)符合自治区财政厅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条件的项目,由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送审手续并送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直接用于项目招标工作,无需审计处再出具审计意见,建设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第三章 招投标审计监督
第九条 招投标审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科技信息化项目,要求项目承办单位(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根据提供的材料审查招投标形式、招投标程序、投标单位的资质、经济标底。
(三)对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对应回避事项进行重点监督。
(四)涉密项目的招投标,应经过学校办公室进行保密安全审核。
第四章 合同签订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签订程序是否合规。
(二)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三)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合规。
(四)合同价款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五)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六)合同中售后服务部分是否明确,重点审核项目维修、质量保证条款是否完善。
(七)合同违约责任部分是否明确合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是否按约定的条款执行。
(二)有无更改合同的行为。
(三)有无肢解工程项目或非法转包行为。
(四)合同价款的变更或增减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审计处可单独或会同财务处及项目承办单位(部门),采取调阅财务资料、查看监理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是否按照合同实施采取跟踪审计监督。
(五)审查合同变更情况,包括:
1.审查有无书面合同变更手续,手续是否完备等。重大变更修改有无报网信办并经专家论证通过,最后经网信办主任审批同意。
2.对经批准的变更事项,建设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并附批准文件、变更内容、依据和变更费用预算书等相关材料。送审前,建设管理部门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计处审核变更事项是否与实际施工内容一致,核定变更部分造价。
(六)审核项目变更的程序与方法
1.单项项目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 5 千元以下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处备案;
2.单项项目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 5 千元以上(含 5 千元)2万元以下的,由建设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建设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批后,报审计处审核预算,审计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送建设管理部门。
3.单项项目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5万元以下,由建设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建设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报审计处审核预算并将审核结果送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再报校长审批。
4.单项项目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由建设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建设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校领导审核,报审计处审核预算并将审核结果送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再送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六章 项目验收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审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二)项目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
(四)会计核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对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项目中标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结算报表向项目承办单位(部门)提出工程结算价款,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审核后应提交项目结算报表、项目验收报告、工程项目(设备)变更签证单、招投标文件、固定资产盘点表等送审资料给审计处实施结算审计。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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