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学院经济合同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规范学校合同的审计监督工作,促进学校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广西警察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校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签定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合同审计的目的是强化经济管理力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确保合同规范、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 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管理合同与及科技信息化项目合同;
(二)5万元以上大宗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买卖合同;
(三)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或无偿使用学校的资产、资金、资源签订的合同。
(四)5万元以下的非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由合同签署部门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审计处将不定期抽查。
(五)合同签订生效后,变更合同协议或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标的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按本办法规定报审计处审计。
第五条 对合同的审计,包括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效益性以及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是否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学校利益。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否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资信能力是否真实可靠;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址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证件、证明等资料。
(四)合同的标的及合同的数量、质量标准是否具体、明确 , 计量单位、方法是否适当、准确;合同的价款、酬金(含取费)规定及结算方式是否合理、清楚、具体,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价格一致。
(五)根据合同的要求和规则,所列条款内容是否具体、全面、合规、可行;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明确、有效、可行;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六)合同内容、条款是否完整明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首尾和正文部分是否齐全;印章、签名是否真实、有效;合同有效期是否明确。
(七)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条款所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八)大宗物资、实验室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含修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招投标手续。
(九)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约定;是否合规、可行。
第六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送审单位送达审计处审计的合同文本必须经建设单位和国资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附上相关资料;
(二)审计处收到合同文本后,应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手续不全的,暂不予受理,所报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退回送审单位,待材料、手续补齐后再行送审;审计处审核结束后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三)受理合同后,审计处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审计后的合同文本由国资处进行完善。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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