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学校关于印发《广西警察学院教学大纲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警察学院教学大纲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要求提出的各课程教学纲要,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和教师组织教学、学生进行学习的依据。
第二条 教学大纲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书育人”的教育理念,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第三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定符合规定的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各教学系、部要重视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
第四条 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服从课程结构与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体现专业课程结构的特点,落实教学计划中提出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
第五条 新开发的课程,要先制订教学大纲,而后编写或选用讲义、教材;教学大纲要体现教学改革精神和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只局限于某本教材或某一时期的特定体例。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应包含:
(一)课程基本信息
(二)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三)课程的教学要求
(四)课时分配建议
(五)教学内容
(六)独立开出的实践性课程应当说明实践课的形式和步骤。
(七)考核方式
(八)建议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各系(部)应根据国家教育部与公安部、自治区教育厅与公安厅以及学校对课程建设提出的教学基本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本管理规定,对教学大纲及时进行制定或修订。
第八条 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的基本程序
(一)每学年结束前,各系(部)和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安排和课程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新开课程)和修订(已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计划。
(二)系(部)和教研室召集相关教师对需要制定和修订教学大纲的课程进行集体讨论,统一整合并确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明确各门课程特定的教学目标。
(三)系(部)和教研室将编制教学大纲的任务落实到每一位任课教师,并作为教师教学基本建设任务纳入教研室学期总体工作计划。
(四)承担编写教学大纲任务的教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教学大纲初稿,交教研室和系(部)审核,按审核的意见修改,直至定稿。
(五)经审核定稿的教学大纲,分别由编写者和审核者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审批后印发任课教师、教研室、系(部)、教务处留存,由任课教师执行;全校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编印成册。
第九条 为了保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条 系(部)和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包括教材选编、课件制作、教案和讲稿编写、考试命题等),做到:
(一)正确领会和深入掌握所任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体系和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
(二)按照大纲进行教学,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技能训练各方面达到大纲的水准。
(三)以教学大纲为标准,检查教学工作和学习状况,考核学生学业成绩,评估教学质量的高低。
第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按大纲内容组织相关的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价活动。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需要调整时,各系(部)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具体的调整意见,经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调整教学大纲,可以撤换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教学内容,补充新知识和技能,但不得降低和不适当地提高课程要求,教学大纲调整后须附以说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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