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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学校关于印发《广西警察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6 15:13:59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警察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申请立项应该符合以下原则:

(一)教学改革项目是指获我校立项的广西警察学院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项目、广西警察学院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教学改革项目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符合我校办学方向,符合项目研究规律,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无宣传宗教的内容。

(三)项目设计和研究要充分体现现代教育先进思想和发展理念,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

践指导意义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积极作用,并能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重视培育和产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新成果。

(四)坚持研究、改革、建设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着眼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重在改革与实践,并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与工作积累。      

(五)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化的研究方案设计及在今后的教学改革中能起到示范作用,有合理的经费预算,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

)研究成果要有切实有效的实践载体,能形成可推广的案例,可在学校较大范围内实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较突出的教书育人成绩,具有作为项目主持人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能力的在职(含聘用)教师

第四条  教改项目申报的范围是我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本科高等教育(含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教学特色培育和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教师学术发展与教学能力提升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第五条  项目组应由2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应具有合理的研究人员梯队。项目组成员能够通力协作、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请2个及以上的教学改革项目,项目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同时参与(含主持)教学改革项目不得超过3项。  

第七条  学校一般每2年组织一次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报工作,通过公布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与评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广西警察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项目评审

 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立项及立项类别

第十一条  教务处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若无异议,经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公布当年校级立项教学改革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十二  立项项目一般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学校对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其中重点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3000元。

十三  经费使用请参照《广西警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  学校对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践进度,统筹安排本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  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备案。项目组应随时准备接受学校的抽查。

第十六条  各教学系部要充分认识实施教学改革项目的重要意义,把实施教学改革项目作为本部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业务及过程的监督管理,为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充分的保障条件,确保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  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若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主持该项目,其负责的项目自动停建,所用资助经费如数退回学校。

第十  若发生改变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的更改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更改。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可申请延长研究时间,但延长研究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未能时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将取消其项目研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立项申请。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凡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均在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警察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申请表》一式1份。

2.《项目研究报告》一式1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研究背景、目标与思路、主要成果(含内容)、特色与创新点、成果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等。

3.各种成果一式4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1份。

(二)项目所在教学系部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广西警察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申请表》中填写部门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各项目负责人提交广西警察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申请表》、《项目研究报告》、项目研究成果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写出项目结题验收评审的最终意见。项目组成员不得担任项目结题验收评审专家。

二十一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报教务处。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  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学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

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将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教学成果评奖活动。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警察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

2.广西警察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申

请表》

3.《广西警察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调整申

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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