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管理,使学校的住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产,是指学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未售的公有住房以及房屋内配套设施等,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拥有使用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政治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 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能:制定学校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学校房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案;审议学校房产的调配、改造、维修等方案和建议。
第五条 学校公有住房承租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由政治部负责审核;财务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管理使用中产生的收费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出租审批、使用管理和改造修缮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资产使用状态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与退出
第六条 学校公有住房原则上仅限于向本校教职员工出租使用和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临时办公、教学、学生住宿用途。
第七条 申请学校公有住房租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校无房户的教职工,即以家庭为单位,在南宁内无任何住房(含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公共租赁房)的教职工;
2.异地调入学校工作,需要暂时租住的教职工;
3.学校临聘人员。
学校根据房源情况,优先安排引进人才的住房;具体安排审批由学校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学校公有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向学校提出续租申请,学校根据承租人的住房信息情况审批是否同意续租。
第九条 租赁程序:1.承租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政治部对承租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核,2.后勤管理处根据承租人员的类别和现有房源情况,审批安排公有住房,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租赁合同手续;3.承租人凭租赁合同到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凭保证金收据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4.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报备。
新引进人才或新调入人员如尚未安排二级单位,由政治部人事科确认后,由后勤处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标准按照南宁市及自治区区直单位房改办现行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物业费交费标准以当年度长湖教职工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凡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职工须与学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学校公有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学校共有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学校公有住房的;
4.在租赁的学校公有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租学校公有住房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形情的,学校有权责令整改、收缴违规所得、赔偿学校损失;并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和责令限期退回租赁住房,承租人逾期拒不退回的,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住房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腾退租赁住房:
1.领取住房补贴,并已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因婚姻状况变化已经解决个人住房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4.被开除或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
5.承租人及其配偶先后去世的;
6.因工作调动调离学校的,或者辞职、自动离职的;
7.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8.其它学校认为确有必要收回住房的。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形情,应当腾退租用学校共有住房的期限。
1.已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和通过继承、受赠、婚姻变化等方式解决了个人住房的,须在接到退房通知的3个月内退还租赁房;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学校批准逾期违规占用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和在有关部门在场见证下,强制对该住房进行回收,且逾期占用的时间将按市场价格收缴租金。
2.辞职、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和不符合续租的人员,在学校下达书面退房通知后,必须在1个月内退还租住学校的公房。逾期不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告知当事人和在有关部门在场见证下,强制对该住房进行回收,且逾期占用的时间将按市场价格收缴租金。
第十六条 退租时,承租人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及水电开关,经后勤管理处和物业管理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后,凭物业部门水电结算单退还住房租赁保证金。未打扫卫生者,学校可从其租房保证金中扣除清洁费用。
第十七条 退租时,承租人和房产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验收交付。如交房时已被他人占用,视同原承租人未退房,且按违约扣款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清空为止。
第十八条 调离、辞职或离职的职工,必须先退还租住的公房,方能办理有关手续。暂不能退房者,要书面报请校领导同意,并交纳延期退房保证金(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期间必须爱护住房,按照符合租住用途的方式正常使用住房,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要负恢复修缮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房屋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房屋公用部分和设施的维修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顶、屋顶防水层、隔热层、梁、构造柱、内外墙体、二层以上楼地面、楼房基础、外墙面、供两户(含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楼梯平台等。
公用设施是指单幢楼房或楼房单元内自底层到顶层住户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箱、垃圾道、楼梯间采光窗、电梯、楼道大门、供电干线、共用电闸、共用照明、供气干线、供水加压设施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是指分户门以内的部位、设施,包括门、窗、电表、水表、气表、厨房水池、菜台、柜、卫生间卫生洁具、自用阳台、阳台封闭罩等。包括穿越室内的供水、供气以及上下水主干线分支后归该户使用的部分,自分户电闸始至室内的电路分支部分。
第二十三条 房屋公用部分和设施的维修资金来源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及租金收入;房屋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的维修资金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类住房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校纪委对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违反规定者,学校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学校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根据南宁市、自治区有关公有住房政策变化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编辑:赵文娟
审核:赵金生
签发: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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