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2014]2674号)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以及履行职能所需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文印室、档案与资料室、计算机房、服务大厅等办公附属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属于非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警察学院党政群团、教学、教辅以及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第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按级定标、从严控制: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严格按照职级核定,从严控制,对超标准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调整;
(二)整合调剂、资源共享:所有校属单位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统一整合,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三)厉行节约、办事便利:严格控制行政办公用房的二次装修及布局调整,职能相近的部门办公场所集中安排,为全校师生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配 置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和学校下达的机构、编制、职数确定校属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从严控制,不得突破。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配置最高标准如下(标注面积均为使用面积):
(一)正厅(局)级:30平方米/人;
(二)副厅(局)级:24平方米/人;
(三)正处级:18平方米/人;
(四)副处级:12平方米/人;
(五)科级及以下:9平方米/人。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能在一个校区安排行政办公用房,不允许在不同校区重复安排有行政办公用房。
第九条 对闲置的行政办公用房,后勤管理处予以收回,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确需单独配置会议室、保密室、值班室、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等的,应在本单位定额配置中解决。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有业务特殊性要求的单位,需单独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后勤管理处调配。
第三章 调整
第十二条 调整行政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后勤管理处。
第十三条 因机构、编制、职数调整,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未达到定额配置面积的,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在学校现有行政办公用房资源内调剂解决;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学校各单位要及时将超出部分腾退移交后勤管理处。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应及时制定超额办公用房整改方案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基建处、纪委办、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整改方案,超额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对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每年核对一次,对部门人员变动需相应调整的,由所在部门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纪委办初审,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调整。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行政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家具配置从简,应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费。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开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对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按照规定执行、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编辑:赵文娟
审核:赵金生
签发: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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