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学院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2023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22)31号)和《广西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的形式包括校内无偿调拨、捐赠、转让、报废、损失核销等。
(一)校内无偿调拨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在校内各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管理处置。
(二)捐赠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自愿无偿将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三)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资产处置鉴定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报废资产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资产配置标准中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或专业设备的专业设计使用年限。无配置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和专业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的最低折旧年限。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五)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要求:
(一)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资产情况进行报废、转让、出售、捐赠等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报废资产。如需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进行拆卸的,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拆卸和登记建账。
(二)资产处置必须经过资产鉴定。由学校聘请的资产鉴定评审专家开展资产鉴定,并出具资产鉴定报告,提出资产处置意见。资产鉴定评审专家同时负责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出具资产评估及鉴定意见,负责对学校重大资产使用提出相关论证意见。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资产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毁损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处置未达使用年限以及需要进行损失核销的国有资产,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司意后,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对于公务用车、土地的处置事项,按自治区公务用车和上地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每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对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进行集中处置。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处置资产总值在5万元(含)(账面原值,下同)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
(二)处置资产总值在5万元至50万元(含)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
(三)处置资产总值在50万元至80万元(含)以下的国有资产,由校长审批。
(四)处置资产总值超过8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广西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置资产总值超过5万元的,均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二)资产处置需要提交资料:1 .处置申请材料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2.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广西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4.因房屋拆除、土地征用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土地征用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或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等;5.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外购软件使用权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6.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7.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8.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9.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10.其他相关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鉴定评审专家进行鉴定,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或方案),按处置权限提交审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处置审批意见,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五)处置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凭资产处置批复材料及文件,核消相关资产台帐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自治区公安厅备案。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属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非责任事故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审批后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批,并及时办理管理权限变更手续。校外调拨的设备、物资的处置,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审批后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收入。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清理搬运等费用)由财务处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资产鉴定评审专家选聘条件如下: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资产处置鉴定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经本单位同意推荐的;
(三)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资产处置鉴定及论证评审工作,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须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
第十四条 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警察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桂警院通〔2020 〕 19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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