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 (试行)
广西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
(试行)
为了更好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广西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设立以下教代会工作机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占多数。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一般为单数,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选举并报校党委批准产生。执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各专门委员会推选产生。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教代会的职权,讨论和决定急需解决的有关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问题以及教职工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具体工作:
1.主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3.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4.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会议,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征求意见、提出建议,或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约请学校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沟通情况、解答问题、听取意见;
5.每年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
6.教代会执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既有所侧重,又统一协调的原则参与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
(一)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人组成,其成员由教代会代表组成。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2.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3.负责提案的交办,及提案办理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协调;
4.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5.负责提案办理结果的整理,及时通报提案工作落实情况,做好宣传工作;
6.负责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7.负责提案的评比与表彰工作;
8.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常备成员7人,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律师、工会负责人及教代会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其中女性代表不少于2名,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3.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4.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5.完成执委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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