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学院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试行)
广西警察学院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围绕学校工作重点,团结、带领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各项建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教育女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教职工队伍。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关心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及时反映她们的意见和呼声,切实为女教职工排忧解难。
第六条 宣传女教职工的先进典型,开展评优、表彰工作, 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七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妇女组织的联系,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为我校女教职工搭建交流学习平台。
第八条 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和方法,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打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女教职工文化,不断丰富女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和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注重提高女劳动模范、一线女职工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者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上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四章 干部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人组成。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女教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教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并报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教职工的意见,由全体委员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生病住院、分娩、家庭发生意外事件等,及时组织人员前往慰问。
第十八条 每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组织开展有利于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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