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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学院工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30 11:34:08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警察学院工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委员二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协助学校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学校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律;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规定、制度。

第四条 审查学校工会的财务预算,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学校工会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 督促学校工会定期公布账目,发扬账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检查工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促进学校财务部门及时拨缴工会经费, 并帮助学校工会及时收缴学校独立核算实体的工会经费。

第七条 经费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审查,每次审查以后,应将审查结果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抄报上级工会,并对审查过的凭单、账簿等签名。

第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在年初向工会委员会通报上年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并在下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作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第九条 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对工会会计核算工作、设置帐簿以及一切经济业务的往来进行审核。

第十条 宣传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协助和督促学校工会在经费开支和财产管理上,坚决同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财物等违反财务制度和纪律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建议学校工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 义务与职权

第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预算会议。

第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学校工会财务部门调阅各种账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追究责,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工会的预算、决算的审查。每次审查完毕后,须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学校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学校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经常与财务部门加强联系, 密切协作。

第十九条 在审查工作中,应主动取得工会委员会的领导, 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收集会员意见和要求,依靠工会会员做好工作。对会员所提的意见应负责地进行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工会修改或补充;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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