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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9 11:29:23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警察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工会组织领导水平,推进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把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到实处,特制订《广西警察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服务大局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支持行政法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主持全面工作,常务副主席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各工会委员会委员各司其责。

第五条  凡需提交工会委员会研究的议题,由常务副主席提出并征得工会主席和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分工会主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征得工会主席和分管领导同意。

第七条  根据学校党委建议或工作需要,需提交教代会研究决定的议题,由主席直接提出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如需召开工作会议,应事先向工会主席提出,会后应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三章 议事、办事规则

第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做出决议或决定。委员会成员必须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学校工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决定事项必须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的所有文件,由主席审核后,报送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工委委员会会议

工委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本届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工作计划和安排;审议通过本届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重大决定以及委员增补等事项。

工会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主席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做出决议和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议和决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一)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决定重要事项需要征求教代会意见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三)教代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如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进行修改,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以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工会主席布置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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