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广西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草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9 11:27:42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及《广西警察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处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教代会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权威,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为完成学校的中心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小组),并推选出团长(组长)和副团长(副组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必要时,对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调离本部门可以保留代表资格,并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调出部门不再补充。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受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长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主要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校工会和代表团(组)长,广泛听取意见和修改建议,再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八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教代会代表团(组)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院、部处、直属单位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及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