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办事指南>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党建工作制度】法学院党总支党费收缴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2 09:56: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学生党支部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总支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1)在校党员每月缴纳0.2元,每季度交一次;滞留党员办理暂缓就业的党员每月2元,超出暂缓就业两年期限的党员,每月5元。

2)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5.党组织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二、教工党支部

1.支部所有党员,每月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季收取一次。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4.党费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按规定做好登记手续。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