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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8 17:10:0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道路交通秩序,预防校内交通事故,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障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校属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安全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校属单位应协助、配合安全保卫处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师生员工有自觉学习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负责学校教职工队伍管理、宣传教育、学生管理、物业管理、校内商铺租户管理等工作的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警察学院各校区。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以及人员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和维修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正式施工前,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和维修的人员,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设立围挡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做到工完场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因维修、施工等确需堆放物品的,要在离堆放物品10米处的道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为保障校园教学、工作、学习、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学校需要不断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管理由安全保卫处负责。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教职工、家属及在校内居租住户的机动车辆,需凭有效材料到安全保卫处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进行有序管理。

第十二条  来访车辆进校需自觉配合门卫管理,对接接访部门,核查来访人员信息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殡葬车等特种车辆出入校园,门卫要及时放行,禁止阻拦。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严禁驾驶机动车进入学校。

第十五条  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原则上不能进入学校,接送老、弱、病、残、孕或运送大件物品的,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入校。除特殊需要外,禁止在校园内逗留。出租车离校,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按照限速标志标示的速度行驶,不得在校园内鸣喇叭。出入校门、途经人员密集区域及狭窄道路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燃油助力车等,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飚车、试刹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车辆通过路口、弯道、人行道,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九条  由学校向外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有物品所属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物品清单及相关证明,安保人员核查确认后方可出校门。

第二十条  送厂进行维修保养的学校公务车辆,由非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人员驾驶送修的,需有车辆管理部门开具的公务车辆放行条才可以放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  出入学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配合门卫或值班人员落实监督检查措施。门卫或值班人员有权查验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骑行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四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五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与活动;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嬉戏、急转猛拐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六条  校园人行道、楼栋出入口、车辆与人员密集区,消防、疏散和救援通道,无停车标志及划有停车位的道路和区域均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家属住宅区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安全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机动车应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主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向安全保卫处报备;大型活动期间,车辆的行驶、停放要服从安全保卫处的统一管理和指挥。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等公共部位通道、室内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第三十条  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安全保卫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区内无主、废旧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和清理。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处或拨打“122”电话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安全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学校卫生所应派医生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安全保卫处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安全保卫处及当事人双方要形成书面确认材料。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安全保卫处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违章行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乱停乱放的车辆,第一次、第二次拍照、张贴违章告知单、登记造册,并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第三次拍照、贴单,同时采取锁车的强制措施,涉事车辆被纳入学校车辆管理黑名单,通报所属单位。

非学校教职工乱停乱放的,由学校通知当事人所属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屡次违规的,安全保卫处将禁止其车辆和人员进入学校;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立即纠正的,安全保卫处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安全保卫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施工方须向安全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警察学院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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